借巨款给朋友利息没了

发布时间:2017-06-14 10:47:46

 
近日,渝北区法院法官调解一起借贷案,不主张原告对部分利息的口头约定。
 

2013年,袁某做生意需要资金,3次向朋友向某借款40万元,口头约定月息2%。去年4月,双方出具续期借据,确认袁某欠款40万元,并于借据上载明:自2015年8月31日开始,按月息2%计收利息。之后,由于袁某迟迟不还借款,向某诉至法院,要求袁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5年5月起欠付利息10余万元。袁某认为,借款时未约定支付利息,去年4月双方重新形成续期借据时才约定,自2015年8月31日开始按月息2%计收利息,不认可2015年5月至8月利息。经过张世勇法官积极调解,向某自愿放弃2015年5月至8月利息。

张世勇法官提醒,民间借贷如果约定利息,一定要在借据中书面载明计息方式及期间,不能靠口头约定。否则,如果一方否认,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,法律规定将视为未约定利息。


官方微博

影像重庆

Image Chongqing

播动山城

Sowing dynamic mountain

关于我们

©2019 重庆时间

重庆掌闻数字传媒有限公司

网站备案/许可证号:

渝ICP备14009364号-6

渝ICP备14009364号-7

渝ICP备14009364号-8

渝公网安备 50010702501069号

渝公网安备 50010702501118号

渝公网安备 50010702502297号

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:

(渝)字第00477号

12377

合作平台